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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教育专题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5-24浏览次数:1460

 

 

中国的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了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违法的行为。因为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鼓励发展宗教,对全体公民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仍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