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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研究生教务秘书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2157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现制定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委员,学院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副院长为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开答辩事宜。金融硕士、保险硕士、国际商务硕士3个专业硕士教育中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依托经济学院进行。

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赵昕

 副主任委员:王继贵  李颖  刘曙光

 成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元月 纪建悦 殷克东 高金田 黄瑞芬 戴桂林 学生代表(评选学期的研究生会主席)


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委员会成员:

 赵昕 姜旭朝 王继贵 李颖 戴桂林 刘曙光 殷克东 纪建悦 高金田 李京梅 黄瑞芬 赵树然 王元月 丁黎黎 许罕多

二、评选对象、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对象

 按照评选学期研究生院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读期间,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6. 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7. 所有申报成果均以正式刊发为准(其他电子版、用稿通知和汇款凭证等不视为正式刊发)且所有申报成果的截止时间为评选学期研究生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下达日期。

8.上一学年课程成绩出现不合格情况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三、评定与发放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学校核定的名额,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初步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副主任、导师代表组成的5-7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工作。各系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以1:1.5的比例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如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增补,原则上不超过1名。

 (三)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在不同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中不能重复使用。

 (四)学院评审分委员会根据各系推荐的候选名单,组织答辩委员会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时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学院评审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的申请材料、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现场答辩表现综合情况,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生材料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将获奖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

 (五)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裁决时间不长于公示期。在全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裁决为异议不成立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学校即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四、监督和复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复议制度。

1、研究生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定结果的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济学院229室)。

2、如研究生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为最终结果

3、在研究生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每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前,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学院的文件、通知精神及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博士生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国家奖学金、博士生校长奖学金不可兼得。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201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