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10浏览次数:161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济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并且已按照要求上报生源;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总数(不含定向生)5%,各学历毕业生分别计算。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博士研究生取得2项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取得1项及以上的科研成果(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科研成果包括: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生论文;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国家注册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经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通过)成果。其中在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中国海洋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期刊或属于CSSCI期刊者优先。

(六)主动面向西部和基层地区、艰苦行业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七)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或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秉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评选审批程序,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一)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学院将初选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院报送至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经学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颁发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证书。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如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