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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2浏览次数:1359

 

  

根据研究生院《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字〔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制定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  组织领导

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定实施细则及评定工作,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刘曙光  

组员:王继贵 戴桂林 殷克东 纪建悦 高金田 李京梅 黄瑞芬 赵树然 王元月 许罕多 田南梅 刘宝罡 

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组长:

国贸系:高金田

金融系:黄瑞芬

经济系:王元月

二、  评定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具体参评名单以研究生院下达的参评研究生名单为准。

三、  评定标准和比例

我院学业奖学金按照学校核定的名额,以各系为单位进行评比,系根据具体情况以班级、专业进行评比。评定比例如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单位://生)

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一等

30%

18000

20%

12000

二等

70%

15000

60%

8000

三等

 

 

20%

5000

四、  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1. 参评研究生首先应符合学校的资格要求,并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字〔201413号)以及研究生院相关文件、通知中的要求,根据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综合考虑。思想品德为定性评价,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奖学金;评选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不能享受奖学金;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博士生原则上不能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生原则上不能享受一、二等学业奖学金

    2. 硕士评定。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为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占65%,学术与科研活动占25%,社会活动占10%;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为第二学年课程成绩占25%,学术与科研活动占65%,社会活动占10%

3. 博士评定。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博士一年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为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占30%,学术与科研活动占60%,社会活动占10%;博士二年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为学术与科研活动占90%,社会活动占10%

4. 特殊情况的处理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工作小组提出具体意见,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酌情处理。

(二)思想品德评定

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3. 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

    思想品德的评定为定性评价,由研究生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导师共同评定并报学院党团委审核。思想品德评定不合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三)课程成绩评定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计算上,将其分为基础课和非基础课两大类,基础课占70%,非基础课占30%。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说明:

1. ai代表基础课:学术学位基础课具体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学位的基础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术课;n指学生所修基础课的门数。

bj指非基础课:学术学位的非基础课具体包括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英语及论文写作与学术规范;专业学位的非基础课是指选修课。m指学生所修非基础课的门数。

2. 免修、重修、基础课在开课学年因个人原因未修的不计算成绩

3. 前沿讲座、实践训练及补修课只作为能否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计入奖学金评定成绩内容之内。

(四)学术与科研活动评定

根据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基于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我院在奖学金评定中,科研活动的成绩是在导师给出的评定分的基础上按照发表文章、编著等进行加分。具体的评定分及加分规定如下:

1. 导师评定分

导师根据学生的科研活动的参与情况、积极性、创新性思维等给出定量评价,具体的评价内容由导师来实施,评定分值为0—70分。

2. 科研成果加分情况

1)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上发表一篇论文50分;其他权威期刊(既属于CSSCI又属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布的《中国海洋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期刊)、SSCISCI上发表一篇论文12分;一般 CSSCI(以发表当年是否属于刊源为准,扩展版不算为刊源)、外文正式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8分;《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发表当年如不属于CSSCI刊源)、《中国渔业经济》上发表一篇论文4分;其他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占3个版面(含3个版面,不论开本)以上者计1分,且最多计1篇;在各类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以上所有论文均以正式刊发为准(必须为纸质期刊,其它电子版、用稿通知、版面费汇款凭证等皆不视为正式刊发,外文期刊如有图书馆开具的证明可视为有纸质期刊),有效论文刊发时间为评选年上一年研究生院评选通知发出时间(不含)至评选年研究生院评选通知发出时间(含)。

2)全文被收入《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的论文每篇2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10分。本款与(1)款论文不重复计算,但可以追加差额。

3)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2万字以上(含2万字)加1分,2万字以下不加分(以著作明确标注的工作量为准,若是合著,只计算与海大老师合作的编著)。

4)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一位20分,三等奖第一位10分; 地市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位20分,二等奖第一位10分(导师是第一位,学生第二位的,分值减半)。

注:论文只记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是导师,可视为第一作者。

科研成果应与所学专业相关,才可计分。

在往年奖学金评选中已经获得过加分以及本科阶段获得的科研成果不进行加分

科研成果加分情况必须经由各系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方为有效。

(五)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活动指学校和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公益性、集体性活动。评定由基础分和加分组成,上限100分。基础分的分值为70分(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各项条例的同学,可获基本分70分,由研究生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并经学院党团委审核)。加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要经本人申请,班委团支部审核,并报学院党团委审定)

加分参考标准

1. 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挑战杯、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获奖者加分:

校(市)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1分;

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842分;

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41684分。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分计,所有参赛队员加全分。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下乡、社会调研等)获奖者加分:

校(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个人分别加3210.5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个人分别加6421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个人分别加12842分;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分计,优秀团队队长按照对应等级优秀个人加分,队员减半。

3. 在院级及以上学习、体育、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加分:

院级A(学院特色、重点活动客观评价体系)活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0.25分;

院级B类(学院一般活动和主观评价体系)活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2分;

校(市)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0.5分;

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1分;

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2842分;

学校运动会一至六名获奖加分分值为:32.521.5 1 0.5分。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分计,团体项目(4*100m4*400m、校足球赛、校篮球赛)主力(首发)加全分,非主力(替补)减半。

4.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加分

社会工作主要指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的工作,任期在一年以上,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1)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研究生会主席5分;院团委委员、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4分;党支部委员、研究生会常务副秘书长、部长3分;研究生会副部长、副秘书长2分;研究生会干事1分,优秀研究生会干事1.5分,不累加。

2)干部兼职,加分以最高分计、不能叠加。

5.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能够代表学校积极担任各类社会志愿者,完成各类社会志愿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有证书,且能证明志愿服务超过100小时(含100小时)者加2分;有证书,且能证明志愿服务超过30小时(含30小时)且少于100小时者,加1.5分;有证书,且能证明志愿服务少于30小时或者不能证明参加志愿时间者加1分;所有志愿者活动属于同一类,志愿时间进行累加,但志愿者活动加分上限为2分,对于志愿时间认定不清的,由团委负责认定。

注:(1)有效实践加分证书落款时间为评选年上一年研究生院评选通知发出时间(不含)至评选年研究生院评选通知发出时间;

2)各班级需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提交汇总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班级材料提交学院后,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不允许班级同学再次申请其他加分项。

扣分参考标准

1. 在测评学年内,违反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如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留宿他人、未经请假擅自离开青岛等),院级通报批评扣2分、警告扣4分、严重警告扣6分、记过扣8分、记大过扣10分;校级警告扣15分,严重警告扣20分,记过扣25分,留校察看扣35分;党团纪律处分参照扣分。收到治安处罚者,视情节扣20-35分。同一事由者,扣分按最高分计、不重复扣分。

2. 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0.5-2分。

3. 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五、  评定与发放程序

1.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科研成果成绩表》、《社会活动加分申请表》,并附上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指导教师须在表格中对研究生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以班为单位对课程成绩进行计算。

2. 由各系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经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核准奖学金名单,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  监督和复议

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复议制度。

1. 研究生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学院办公室229)。

2. 如研究生对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领导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对投诉或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责成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情况与结论书面报告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3. 在研究生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每年度奖学金评选之前,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学院的文件、通知精神及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