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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党政事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周熠发布时间:2023-08-26浏览次数: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党政事务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国海洋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政联席会成员、党委委员为组成人员的党政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院党政事务公开事项,办公室主任为公开事项工作联络员。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开事项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1. 负责承办公开信息事宜,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2. 协调处理和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3. 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党务公开内容

1. 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 党组织设置及主要职责、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 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5.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情况;

6. 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

7. 师生员工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以及听取、采纳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

8. 上级文件要求公开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院务公开内容

1. 学院名称、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简介及分工、各类在校生等基本情况;

2. 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院学术分委员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3. 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4.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情况,学位学科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5.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

7.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员招聘,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评优等情况,学风建设信息等;

8.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9.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0.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4.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学院党政事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经过审核。常规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公开;重大事项、敏感事项须经学院党政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进行公开,必要时要报学校党委审核。

第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工作群、电子邮件、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学院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办公地点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在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在公开信息前按照《中国海洋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海大党字〔201055号)由保密员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党政事务公开档案,各项党政事务公开的公告及其他文档等,由党政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及时建档留存。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经济学院党政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查阅事项


查阅人


身份证号码


查阅事项及原因说明











签名:

日期

查阅事项所属业务范围负责人审批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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