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9号)等文件,结合经济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实践中取得创新成果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时间为硕士研究生三年级春季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春季学期),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可参评1次实践创新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二)申报具体要求
具备较强实践创新能力,成果优异。
(三)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申请资格:
1.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
2.处于学校、学院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实践创新综合成绩计算结果评定。总分为100分,由竞赛(实践)获奖(25分)、实习实训(20分)、专业证书(20分)、学术论文(25分)、学术会议(10分)五部分构成,具体说明如下:
(一)竞赛(实践)获奖
1.科技竞赛、创新创业比赛获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学术作品大赛等;
2.专业类竞赛获奖:国家级金融硕士、保险硕士、国际商务、物流工程教指委举办的案例大赛、省部级学科案例大赛、交易所等权威行业机构组织的比赛、CFA Research Challenge案例大赛等,企业组织的各类专业相关竞赛等;
3.专业实践获奖:“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寒假社会实践等。
注: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5、20、15分;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2、8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分;
2.仅设单一等级的,按照相应最高等级计算;
3.三人及以上视为团队,队长(第一位次)按照相应标准加满分,队员按照相应标准减半计分,导师不占位次;
4.企业举办的比赛参照校级加分;
5.竞赛(实践)获奖项加分上限为25分,同一类别的同一作品以所获最高奖项计分,不累加,非同一类别获奖可累加。
(二)实习实训
研究生期间进行时长累计超过12个月的专业相关实习,能够提供实习报告、鉴定成果及证明材料,加15分;研究生期间进行时长累计6-12个月的专业相关实习,能够提供实习报告、鉴定结果及证明材料,加10分;研究生期间进行时长累计3-6个月的专业相关实习,能够提供实习报告、鉴定成果及证明材料,加5分。实习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在此基础上,再加5分。
注:1.参加实习实训同学需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实习实训鉴定书》。如有其他相关材料,可一并提交。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将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2.实习实训项加分上限为20分。
(三)专业证书
研究生期间考取的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给予相应的加分。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序号 | 专业 | 证书名称 | 级别 | 加分值 | 备注 |
1 | 金融 保险 | FRM | 一级 | 12 | 通过FRM和CFA考试多级别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
二级 | 17 | ||||
2 | CFA | 一级 | 10 | ||
二级 | 15 | ||||
三级 | 20 | ||||
3 | 中国精算师 | 每门考试科目加2分 | 准精算师课程累计不超过15分,准精算师和精算师课程合计不超过20分。 | ||
4 | CPA | 5 | 通过每门考试科目加1分,上限为5分。 | ||
5 | 期货从业资格证 | 5 | |||
6 | 证券从业资格证 | 3 | |||
7 | 基金从业资格证 | 3 | |||
8 | 物流工程 国际商务 | BEC | 初级 | 3 | |
中级 | 10 | ||||
高级 | 20 |
注:1.如学生提交其他专业相关证书,则由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确定加分情况;
2.专业证书项加分上限为20分。
(四)学术论文
研究生期间已获得的学术成果,给予相应的加分。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备注 |
论文 |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A级 | 25 | |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B级 | 15 | ||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C级 | 10 | ||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D级 | 6 | ||
CSSCI扩展版、CSCD、北大核心 | 4 | ||
其他 | 2 | 占3个版面(含3个版面,不论开本)以上,且最多计1篇;在各类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 |
著作 | 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 | 2 | 2万字以上(含2万字),以著作明确标注的工作量为准,若是合著,只计算与海大老师合作的编著,2万字以下不加分。 |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省部级一等奖第一位 | 25 | |
省部级二等奖第一位 | 15 | ||
省部级三等奖第一位 | 10 | ||
地市级一等奖第一位 | 15 | ||
地市级二等奖第一位 | 10 | ||
地市级三等奖第一位 | 6 |
注:1.取得的成果须属于本学科领域并以中国海洋大学或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2.应为研究生阶段取得的成果且与所学专业相关;
3.科研成果加分情况必须经由各系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方为有效;
4.所有论文均以正式刊发为准(原则上应为纸质期刊,其它电子版、用稿通知、版面费汇款凭证等皆不视为正式刊发,外文期刊如有图书馆开具的检索证明可视为纸质期刊,中文期刊在中国知网的网络首发视为正式刊发),有效论文刊发时间为入学后至评选学期研究生院评选通知发布时间为止。
5.论文的等级出现投稿时与发表时在《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等级不一致时,取两者较高者作为论文的等级。发表时论文的期刊属于C刊,但不在《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按《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D级期刊确定其分值。
6.学术论文项加分上限为25分。
(五)学术会议
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并取得成果,给予相应的加分,具体加分规则如下:参加国际、全国性会议1次计5分,其他学术会议1次计3分。以上加分需要满足下述申请学术会议成果加分条件。参会但不满足学术成果加分条件的,每项会议加1分,上限2分。
申请学术会议成果加分须提供相应的成果及支撑材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生论文被该会议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光盘收录(会议论文需具有国际或国内统一书号ISBN,不含论文摘要集);
2.研究生在会议中做报告,需提供照片、视频、报告等证明材料。
注:1.会议等级由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认定;
2.学术会议参会论文和发表论文同一成果只能计分一次;
3.学术会议项加分上限为10分。
第八条 除卓越奖学金外,已用于获得奖学金的学术及实践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专硕学科点教师、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组织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各专业硕士研究生班级成立实践创新综合成绩评定小组;
2.研究生本人向班级实践创新综合成绩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各班级评定小组根据研究生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的表现,对研究生的实践创新综合成绩进行初步认定,在班级内公示且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
4.学院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结合研究生的加分申请、相关证明材料、违规违纪记录等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5.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奖助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评定结束后,若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海大学字〔2017〕47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经济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面向学院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施行。
2022年9月
1-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docx
2-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情况统计表.doc